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及 余金輝 、 余春明 、 余金榮 、 陳志雄 、 游天龍 、 林清明 、 巫裕勝 、 高文德 、 波亞基魯 共10名勞方,向本院聲請就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9年1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之調解結論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狀除聲請人甲○○簽名外,其餘9名勞方均未簽名,經本院於99年6月14日通知其於15日內補正其餘9名勞方之簽名,該通知已於99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