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3月22日收養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甲○○欲單獨收養 黃秀女 之子乙○○(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是以取得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同意後,聲請本院認可其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
(二)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能力,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收養人體格檢查表、被收養人生父 林榮敦 死亡證明書、收養人財產資料等為證據。
二、經查,被收養人生父林榮敦已於98年4月2日死亡,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均到院陳明同意本件收養無訛,業經本院訊明調查無誤在卷,本件收養亦無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亦有上開證據附卷可稽。又本院函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派員對出養人及收養人進行訪視,就收養適合性略以:「收養人林小姐因被收養人 林小妹 之生父於去年病逝,生母無照顧意願,有感林小妹以往生活變動大,在生活照顧及就學相當不穩定,為求林小妹於穩定之環境中長,因此辦理收養。就訪視觀察,林小姐之子女皆已成年,其平日就於家中打理家務,生活開銷就由其子女提供,林小姐在管教上具彈性且開明,子女對其支持度高,能夠協助照顧林小妹,考量林小妹往後生活監護、照顧事宜、評估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林小姐適合收養林小妹」,此有該基金會99年7月9日兒盟北東收字第調花縣099021號函暨所附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附卷可憑。本院參酌上情,衡以被收養人間本係血緣至親,並斟酌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收養人之人格、經濟及照護能力、家庭狀況,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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