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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