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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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