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02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02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