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相 對 人 東○○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東○○ (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779號(原案號109年度新小調字
第69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28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吳佩芬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