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告 王裕源 被告 汪洲益
游麗玉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洲益及游麗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0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