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續字第1號聲請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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