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8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顯然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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