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蔡德榮 被告 王彥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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