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五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91年1月28日假釋出監,嗣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5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前開假釋業經撤銷,於94年6月10日入監執行殘刑,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因合於經撤銷假釋之規定,則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79年1月18日至81年│78年12月2日│81年11月28日│││1月9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79年度偵│臺南地檢79年度偵字│士林地檢8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70號│第4122號│第1005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緝字第390│82年度易緝字第57號│82年度上易字第1788││事││號││號││實├──┼─────────┼─────────┼─────────┤│審│判決│82年12月28日│82年5月18日│82年6月1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83年5月31日│82年6月16日│82年6月18日│││日期││││├─┴──┼─────────┼─────────┼─────────┤│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1項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合於中華│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第2項但書│、第2項但書││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宣告刑││││├────┼─────────┼─────────┼─────────┤│備註│不予減刑│││└────┴─────────┴─────────┴─────────┘┌────┬─────────┬─────────┬─────────┐│編號│四│五││├────┼─────────┼─────────┼─────────┤│罪名│連續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79年9月10日至80年2│80年11月28日││││月10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83年度偵字│板橋地檢8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83、3584號│第3583、35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6│83年度訴字第2050號│││事││號││││實├──┼─────────┼─────────┼─────────┤│審│判決│84年9月20日│84年3月2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84年10月26日│84年6月16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17條第1項、第││││、第201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339條第1項│││├────┼─────────┼─────────┼─────────┤│合於中華│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第2項但書│││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宣告刑││││├────┼─────────┼─────────┼─────────┤│備註│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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