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59號原告乙○○被告甲○○
元30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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