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之準備書狀記載過於簡略,未符合法定程式,本院曾於民國96年4月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項補正準備書狀之不足,並依該法第265條之規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復於96年5月3日命原告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惟原告始終未能提出,本院又限原告於收受96年12月14日命補正之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但該裁定以寄存送達之方式於96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丙○○雖未領取,然仍發生送達之效力,被告乙○○之子於96年12月26日領取該裁定,渠等迄今猶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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