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4月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