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受花農合作社之邀到大陸投資,並任管理幹部3年,但因投資失利而負債,聲請人於回台後仍繼續從事花農相關事業,然因近年天氣異常,導致花卉品質不良,且又遭逢景氣不佳,以致花價節節下跌,因而入不敷出,聲請人為維持家中之開銷及父母之扶養費,遂以信用卡、現金卡週轉,惟在高利率之惡性循環下債務迅速累積,截至96年8月15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總計新台幣(下同)3,499,471元,聲請人雖曾參與協商,但每月須繳納46,527元,然以聲請人目前從事之花農工作,每月收入約僅25,000元,扣除每月固定支出後所剩無幾,根本無法繼續支付,請求以現有之150,000元財產(親友集資贈與之現金100,000元,及其所有50,000元之汽車1輛)為破產財團,聲請准予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管理人就任後,應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表及資產表,必要時尚須執行破產法第90條至第93條所規定之職務,其職務內容甚為繁雜,應由法院核定給予相當之報酬;另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聽取破產管理人之報告、議決法定事項並行使其他權限;債權人會議得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依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29號解釋,監查人係必要機關,不得免設,而監查人職司破產程序之監督,破產法賦予之權限甚多,職責繁重,應由法院斟酌其工作情形定其報酬數額)。由以上所述,破產程序之進行,應支出相當之費用,顯可預期。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或不能為其他債務之相當分配受償,或無法構成破產財團時,破產程序無由進行,參酌破產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之立法意旨,及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此亦有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445號判例、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總計為3,504,471元(聲請狀誤算為3,499,471元)。惟經本院向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函查,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仍未陳報外(聲請人主張對之該行所負債務總額為163,497元),本金部分已達3,524,034元,聲請人雖稱其親友願贈與其10萬元,加上自有價值5萬元之汽車,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惟聲請人並未相關證明,經本院通知命其補正現有財產之證明資料,聲請人僅提出車輛之行車執照,其餘現金財產證明,迄今仍未提出,則聲請人是否確有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已堪質疑。又縱聲請人所言為真實,惟聲請人自承其每月之收入扣除每月固定支出後所剩無幾,而聲請人除上開受贈之10萬元,及價值5萬元之汽車外,經本院調查,已別無其他財產,而關於破產管理人報酬之財團費用計算,實務上計算標準並非同一,衡酌本件事件,所涉債權人高達合計11家銀行及保險公司,債權人並非少數,是本院以稽徵機關核算95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為計算基準以為適當,則依該標準第1條規定,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報酬,係以案件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之,故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約計331,877元(計算式:3,687,531元x9%=331,87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聲請人之所有財產,顯不敷支應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遑論供清償債務之用,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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