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6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60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銓敘部代表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基於下述原因事實,訴請原審法院作成「命相對人應准抗告人依原核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證書所載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到期轉存」之判決(此即抗告人在本案中之「訴之聲明」)。
㈠按抗告人係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退休之人員。因銓敘部
於95年1月17日作成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釋,修正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就退休公務人員養老給付中可以按優惠存率計算之存款本金金額予以調整。
㈡抗告人認為以上之函釋損害其權益,因此提起復審,請求撤銷前揭函,但遭復審決定為復審不受理之諭知。
㈢其間銓敘部又於95年7月13日作成部退管三字第0952674552
號函,以抗告人為受文對象,告知抗告人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時之存款本金上限。
㈣抗告人因此於95年8月4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為上開「訴之聲明」。
二、原審法院則基於下述理由,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
㈠就上開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文而言,原審法院認為:
⒈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係銓敘部為
規範人事機構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項,所訂之一般抽象性規定,旨在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稱關於業務處理方式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
⒉故銓敘部於95年1月17日以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文
,增訂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之條文;並載明該修正部分自95年2月16日實施。其作用僅係相對人銓敘部用以將修訂後之行政規則下達各行政機關,屬機關內部間之函文,並非對人民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非屬行政處分。
㈡就訴之聲明部分謂:
⒈抗告人於復審階段請求撤銷前揭銓敘部95年1月17日部退
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至提起本件訴訟始聲明請求准抗告人依原核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證書所載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到期轉存。
⒉而抗告人以上之請求,非屬「依法申請而遭行政機關否准」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案件。
三、本件抗告意旨則謂:其是以銓敘部上開95年7月13日部退管三字第0952674552號函為不服對象,且抗告人收到上開函文後,已提起復審,又至抗告人在原審起訴時為止,仍未作成復審決定,故其認本件訴訟之提起並無違反起訴程式之不合法情事等語。
四、本院按:㈠處理本案首應探究之法律論點為:抗告人在訴訟之請求內容
(即其「訴之聲明」部分),應歸入何種訴訟類型內。若其應歸屬為一般給付之訴。則原審法院有關「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論述即無必要,且在在此情況下,因為現行行政訴訟法並未要求一般給付之訴,在起訴以前有何前置程序應該遵守,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亦難謂有何不合法之情事可言。
㈡此外原裁定謂:「抗告人本件訴訟請求內容,非屬『依法申
請而遭行政機關否准』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案件」云云。前者之論斷,似認上訴人之請求為「課予義務之訴」,後者之論斷,似又將程序要件與實體要件混為一談。且以上法律觀點之提出,均只有論斷結論,而未附上判斷理由,本院難以明瞭其採擇之法律見解,尚有裁判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至於抗告人在抗告意旨中,似乎又將本案原審訴之聲明解為
「課予義務訴訟」,且以銓敘部95年7月13日部退管三字第0952674552號函文為爭訟程序標的。但其說理模糊不清,事實上上開函文完全沒有否准處分之特質(因為其不是拒絕了抗告人何種請求,而是主動告知抗告人將來辦理續存時之注意事項)。而且本院認為,有關「訴之聲明」之定性,涉及起訴是否合法,應由原審法院依職權審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牽制。
㈣事實上,主管機關改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給付中,得以優
惠利率存款本金數額」,並在退休公務人員在辦理續存時,通知該退休人員,應減縮存款本金金額之行政作為,實質上已影響退休公務人員將來可領得之利息金額,應給予其實質救濟機會。而對應之救濟手段為何?究竟是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審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並本諸職掌自為判斷,不得逕以起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㈤綜上所述,本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新為審理調查。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