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依心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法律行為因生效要件
不完備,致當然、自始而確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屬一
種法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
(三)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
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參照
)。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邱依心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邱依心之被繼承人遺留新北市○
○區○○段○○○○號及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如
相對人邱依心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依法其應
為繼承人,惟相對人邱依心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
將該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邱**,故聲請人依開上
規定請求相對人邱**應將上揭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
110年7月20日之分割協議之行為予以撤銷,為保障聲請人之
債權,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
無效,並請求相對人邱**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邱
依心。然法律行為無效與否之確認乃法院透過事證分析,就
要件事實予以法律評價後之結果,屬法院認事用法並以裁判
作成判斷之範疇,非屬兩造於僅具協議性質之調解程序中,
以相互協議後之法律上意見所得予以取代及論斷之事項。是
以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
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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