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104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張晉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張晉維應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客觀形成相當的相信,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9時許,持本院核發
104年度聲搜字第2099號搜索票至聲請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居所執行搜索,在該處廁所地板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等物,經員警以聲請人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嫌,屬現行犯,而依法將聲請人逮捕,並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內偵詢、依法採集聲請人尿液後,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詢問等情,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新莊分局之移送書、調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逮捕通知書等資料在卷足稽;足見員警於執行搜索時,依查扣之毒品、吸食器等證物,認聲請人為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現行犯,顯具逮捕聲請人之相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逮捕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認不應被逮捕、拘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