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簡雅芳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已達可分配之時,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除經本院認可予以公告外,並送達全體當事人,此有分配表一件在卷可憑。茲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