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24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洪璘基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洪龍基
洪慧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瑞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