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1號上訴人組弘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石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6日本院第1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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