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7號原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陳信維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林龍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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