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樓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元,並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六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 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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