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
萬壹仟參佰零參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