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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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對人 張維雅 債務人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上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維雅人債務人豐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金從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7,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10年11月10日共同簽發面額119,450,000元(到期日:111年4月13日)之本票,詎屆期未獲清償,尚積欠本金119,450,000元及其利息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1年6月2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陳厝寮 242-1740,109.00全部002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19737.00全部003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27907.00全部004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28713.00全部005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472,654.00全部006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02,725.00全部007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12,733.00全部008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22,653.00全部009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33,693.00全部010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42,727.00全部011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53,965.00全部012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242-5612,145.00全部013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304-353,575.00全部014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304-104234.00全部015嘉義縣民雄鄉陳厝寮304-119107.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