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債權人 曾儀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庠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所提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三、更正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