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債權人快樂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文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致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