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6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蔡永欽
被   告  翁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㈠零件殘價:67,446÷(5+1)=11,241。
㈡折舊額:(67,446-11,241)×0.2(每年折舊率)×4.16年(
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使用期間)=46,762.56。
㈢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67,446-46,763=20,683。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8,275元+烤漆7,7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20,683元=36,65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