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12月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2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6月5日為止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五福旅行社股│合作金庫商│03737-1│7,320元│98年10月25日│JG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民│││││││││分行││││││├──┼──────┼─────┼──────┼────────┼───────┼──────┼───┤│002│五福旅行社股│合作金庫商│03737-1│18,278元│98年10月20日│JG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民│││││││││分行││││││├──┼──────┼─────┼──────┼────────┼───────┼──────┼───┤│003│五福旅行社股│合作金庫商│03737-1│25,890元│98年10月20日│JG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