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終了日期│93年10月1日│98年12月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3年度核退│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3號、93│字第982號│││年度毒偵字第5458、││││7624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64│99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月20日│99年4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64│99年度審訴字第1181││判決││號│號││├──┼─────────┼─────────┤││日期│99年2月8日│99年5月1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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