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8年12月24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二)於98年8月29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3月18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9年4月12日確定;(三)於98年10月19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9年5月24日確定;(四)於98年12月22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8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9年5月3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99年1月│99年2月│││罪│10月│號│29日│22日│├──┼────┼────┼─────────┼────┼────┤│2│竊盜罪│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3月│99年4月││││5月│421號│18日│12日│├──┼────┼────┼─────────┼────┼────┤│3│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4月│99年5月│││罪│10月│1617號│30日│24日│├──┼────┼────┼─────────┼────┼────┤│4│施用第二│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5月│99年5月│││級毒品罪│6月│1829號│10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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