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9日│98年12月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630號│毒偵字第506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302號│777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9日│99年3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判決││302號│777號││├──┼───────┼───────┤││日期│99年3月22日│99年4月2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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