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三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陳燕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