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交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其中「公共危險」應更正為「肇事遺棄」,及第三行「駁回確定」之後應補充「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