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叁玖零公克,以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九零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物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九零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七一0七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九零公克,以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九零公克以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個),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因空包裝袋尚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無從分析剝離,應視同毒品整體),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