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件: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前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前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應說明名下二筆房屋是否均在繳納貸款?分別列出每月繳納之金額、剩餘之本金數額並提出95年至今繳款明細。說明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聲請人應分別註記房屋稅繳納之房屋地址並重新提出之。說明 沈旻琪 是否有辦理助學貸款。
(四)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五)聲請人應將通力國寶管理委員會及二筆自用住宅借款之債權納入債權人清冊中,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應說明與台灣銀行之存單質押借款債務該存單之價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位於中興路466巷7號14樓之房屋於地震後是否有整修?目前是否有人在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