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貳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2072號被告甲○○妨害風化罪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6月26日期滿。扣案之色情光碟2片等物(詳如97保4262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原聲請書贅載「銷燬」二字,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色情光碟2片,係被告甲○○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認在卷,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20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6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緩字第220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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