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8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