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0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文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文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同案被告 郭聯鐘陳鴻輝劉水輝 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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