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7號原告 劉光耀 被告 劉宗霖 被告 劉宗新 被告 劉昭伶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三人屆時應提出對原告扶養之具體方法(書面)。
原告應提出戶籍謄本及下列人員之姓名及住所(至少五人):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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