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10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
第95660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01月14日以台南
地方法院郵局第95660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
上揭存證信函以「該處所已拆遷」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一份及回執影本一份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