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4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新小字第432號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虎尾鎮安溪里安溪136號之4,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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