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邱彥清 被告 邱繼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法官吳丁偉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磊欣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