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賴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