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賴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