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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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核其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於設定動產抵押,取得款項後,分文未繳,即擅自將標的物出質,致被害人受有數十萬元之損害,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