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三三九號鑑定通知書可稽,係屬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審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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