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再審原告雅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月嬌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價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