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九千一百四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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