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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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債權人 蕭偉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家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家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債權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核發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有本院109年度司聲字35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該民事裁定對債務人蕭家光仍有效力,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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