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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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乙○○、甲○○、丙○○等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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